民法|第 468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