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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民法-第 470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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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
📝 內容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