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
生效中
民法-第 473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
📝 內容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