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7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