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8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