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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484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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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84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七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 內容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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