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87-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