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8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