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98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