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42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一條所定安全管理規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