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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6 條

📜
法律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36 條
📂
分類
原子能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內容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罰則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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