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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5 條

📜
法律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35 條
📂
分類
原子能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內容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罰則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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