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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5 條
最後修訂:
20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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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內容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罰則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