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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561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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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561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 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期通知而終...

📝 內容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
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期通知而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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