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6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 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期通知而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