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6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