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6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