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6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二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