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7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二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