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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587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
條款號
第 587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十三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

📝 內容

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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