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8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