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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氣:指源自於地下之氣態碳氫化合物之混合物,其主要成分為甲烷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氣體。 二、天然氣事業:指天然氣生產、進口事...

📝 內容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氣:指源自於地下之氣態碳氫化合物之混合物,其主要成分為甲烷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氣體。
二、天然氣事業:指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
三、天然氣生產事業:指生產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
四、天然氣進口事業:指由國外進口液化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
五、公用天然氣事業:指以導管供應天然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用戶之事業。
六、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指以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之事業。
七、輸儲設備:指天然氣事業為供應天然氣所設置下列輸配及儲存設備:
(一)儲氣設備:指儲存天然氣之設備,包括球型儲氣槽及管槽。
(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
(三)摻配設備:指摻配空氣或其他可燃氣體,以調整供應天然氣熱值之設備。
(四)氣化設備:指用以氣化液化天然氣之設備。
(五)卸收設備:指卸收液化天然氣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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