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0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