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
生效中
民法-第 608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
📝 內容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