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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608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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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608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十四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

📝 內容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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