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1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