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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53 條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53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內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四項業務者違反該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負責人資格條件、匯兌限額、業務管理、業務檢查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經通知未至主管機關辦公處所備詢。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十、違反第三十條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十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十二、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四項業務者違反該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負責人資格條件、匯兌限額、業務管理、業務檢查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經通知未至主管機關辦公處所備詢。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十、違反第三十條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十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十二、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相關法律條文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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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7 條(第 47 條)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8 條(第 48 條)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 49 條)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50 條(第 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