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5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電子支付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停止營業或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