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2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