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2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三、目的地。 四、受貨人之名號及住址。 五、託運單之填給地,及填給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