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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民法-第 638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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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
📝 內容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