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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6 條

📜
法律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產業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12-19
📋 條文摘要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

📝 內容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不得逾審查會議成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審查會議成員、保密義務、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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