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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664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
條款號
第 664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十七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 內容

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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