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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農業保險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農業保險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農業金融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8-19
📋 條文摘要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 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

📝 內容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
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
三、保險業: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四、保險人:指在農業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義務之保險業及農會、漁會。
五、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農業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六、被保險人: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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