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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農田水利法-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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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主管機關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
📝 內容
主管機關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應依水源條件、區域水資源統籌調度、農業經營規劃及農田水利設施功能,訂定前項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之灌溉制度,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
第一項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劃設基準、變更、廢止、前項灌溉制度之訂定基準、變更、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依水源條件、區域水資源統籌調度、農業經營規劃及農田水利設施功能,訂定前項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之灌溉制度,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
第一項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劃設基準、變更、廢止、前項灌溉制度之訂定基準、變更、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