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8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八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