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9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八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