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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09-7 條

民法|第 709-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九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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