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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Article 5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5 條|通用|विनियम|लागू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अंतिम संशोधन: 1979-01-17

सामग्री

受配人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與第六條之規定,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者,經建會得按左列準則與順序核定其處理: 一、受配美援進口器材其原定計劃目的業已達成,但其剩餘器仍有繼續使用價值者,或受配器材收到後,發現超過計劃實際需要者。 (一)由原計劃繼續留用,作替換及保養之需。 (二)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售與其他美援計劃使用,以免再行進口同類器材。 (三)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售與非美援計劃使用。 (四)公開出售。 二、受配美援器無法適用或損壞不堪使用者,經查驗屬實後,報廢或公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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