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1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