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15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