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2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