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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771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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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771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

📝 內容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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