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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6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6-02-23
📋
條文摘要
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平台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但平台深度...
📝 內容
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平台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但平台深度大於二公尺者,得免再增加其寬度。
二、戶外階梯每階之級深及級高,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2R+T≧64(CM)且R≦18(CM)
R:每階之級高。
T:每階之級深。
三、戶外階梯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八。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平台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但平台深度大於二公尺者,得免再增加其寬度。
二、戶外階梯每階之級深及級高,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2R+T≧64(CM)且R≦18(CM)
R:每階之級高。
T:每階之級深。
三、戶外階梯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