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平台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但平台深度大於二公尺者,得免再增加其寬度。 二、戶外階梯每階之級深及級高,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2R+T≧64(CM)且R≦18(CM) R:每階之級高。 T:每階之級深。 三、戶外階梯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