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民法-第 824-1 條

民法|第 824-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相關法律條文 - 民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民法-第 6 條(第 6 條)
  • 民法-第 7 條(第 7 條)
  • 民法-第 8 條(第 8 條)
  • 民法-第 9 條(第 9 條)
  • 民法-第 10 條(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