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民法-第 871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
條款號
第 871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六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

📝 內容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