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81-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二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