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民法-第 1002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
條款號
第 1002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三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 內容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