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22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地址,應包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主要原料,應按原料比重,由大至小,依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