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5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3-01-01|最後修訂: 2024-01-22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或第六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三類。 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之資產,或已出售、贈與、交換或其他方式而尚未交付或移轉所有權之資產,不論其資產本身或增添部分,均不得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