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3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於合併前應退之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受領。但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在合併時另有協議,並已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者,從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