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8-03
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者。 二、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元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