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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關?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04-19
📖 定義條文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本辦法所稱貨櫃,指供裝運進出口貨物或轉運、轉口貨物特備之容器,其構造與規格及應有之標誌與號碼,悉依國際貨櫃報關公約之規定。 貨櫃內裝有貨物者,稱實貨櫃...

📝 內容

本辦法所稱貨櫃,指供裝運進出口貨物或轉運、轉口貨物特備之容器,其構造與規格及應有之標誌與號碼,悉依國際貨櫃報關公約之規定。
貨櫃內裝有貨物者,稱實貨櫃;未裝有貨物者,稱空貨櫃;實貨櫃內所裝運之進口、轉運、轉口貨物如屬同一收貨人,或出口、轉口貨物如屬同一發貨人者,為整裝貨櫃;其進口、轉運、轉口貨物如屬不同一收貨人或出口、轉口貨物不屬同一發貨人者,為合裝貨櫃。
前項所稱同一收貨人,應以進口貨物艙單記載者為準;所稱同一發貨人,應以出口貨物艙單記載者為準。
本辦法所稱貨櫃集散站(以下簡稱集散站)指經海關完成登記專供貨櫃及櫃裝貨物集散倉儲之場地。
本辦法所稱多國貨櫃(物)集併通關作業,指海運載運入境之貨櫃(物),進儲海關核准之集散站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在未改變該貨物之原包裝型態(不拆及包件),辦理併櫃作業及申報轉運出口之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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