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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1 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9-20

內容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照審理結果,財政部應於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如經書面審查及通關網路設備測試驗證合格者,並同時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申請換照之審理結果,財政部如未及於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得核發臨時執照,斟酌情況給予三個月內之有效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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