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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1 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9-20

內容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依第九條規定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其費用標準如下: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萬四千元。 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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